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,即股東在一般情況下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份。但這并非絕對的自由,為了維護公司、股東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,防止利用轉讓活動進行不當行為,對有些股份的轉讓有必要的限制。
《公司法》第147條、第148條、第149條分別規(guī)定了對國家股、發(fā)起人股及公司作為受讓方作了限制。另外外資股的轉讓也應加以限制,國家允許公司發(fā)行外資股,目的在于吸收外資,如果將外資股轉讓給中國投資者,就背離了外資股的發(fā)行目的,應加以限制。同樣外國投資者受讓A種股票也應受到限制。將A種股票轉讓給外國投資者,就可能導致公司資本構成的變化,使公司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合資的性質,會引起公司的法律適用和管理上的問題。還有就是對職工內部股轉讓的限制,職工內部股是本公司內部職工以較其他股東更優(yōu)惠條件取得的股份,旨在調動職工為公司創(chuàng)造價值的積極性,如果對職工內部股轉讓不加限制,既造成股份轉讓的不平等性,也失去了發(fā)行職工內部股的意義。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會另有規(guī)定,職工內部股只能在本公司職工內部進行轉讓。除法律對其轉讓所有限制外,其他股份都可自由轉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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